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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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祺瑤(原名賴慧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祺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賴祺瑤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受刑人賴祺瑤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4.13│101.1.26│101.1.3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3219號│緝字第1202號│緝字第120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實││2764號│189號│189號││審├────┼─────────┼─────────┼─────────┤││判決日期│101.12.21│102.5.22│102.5.22│├─┼────┼─────────┼─────────┼─────────┤││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2764號│189號│189號││決├────┼─────────┼─────────┼─────────┤││判決確定│102.1.21│102.5.22│102.5.2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33號│字第6791號│字第6791號│││(已執畢)│││││├─────────┴─────────┤│││編號2-8,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79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受刑人賴祺瑤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2.8│101.2.13│101.2.1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1202號│緝字第1202號│緝字第120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實││189號│189號│189號││審├────┼─────────┼─────────┼─────────┤││判決日期│102.5.22│102.5.22│102.5.22│├─┼────┼─────────┼─────────┼─────────┤││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189號│189號│189號││決├────┼─────────┼─────────┼─────────┤││判決確定│102.5.22│102.5.22│102.5.2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791號│字第6791號│字第6791號│││││││├─────────┴─────────┴─────────┤││編號2-8,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79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受刑人賴祺瑤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2.20│101.2.2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1202號│緝字第120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實││189號│189號│││審├────┼─────────┼─────────┼─────────┤││判決日期│102.5.22│102.5.22││├─┼────┼─────────┼─────────┼─────────┤││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189號│189號│││決├────┼─────────┼─────────┼─────────┤││判決確定│102.5.22│102.5.2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791號│字第6791號│││├─────────┴─────────┤│││編號2-8,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79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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