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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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873號聲請人 饒秋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民國103年7月22日之臺灣時報。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裁定附表所示之證券,固已登載於新聞紙,惟依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所載附表所示支票發票人應為「臺中市私立新衛斯理幼兒園 廖宗賢 」,本院公示催告裁定誤載為發票人「臺中市私立新衛斯里幼兒園廖宗賢」,互核不符,本件公示催告裁定及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後,按正確內容登報期滿,始得再聲請除權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臺中市私立新衛斯│三信商業銀行│103年5月8日│15,000元│0000000││││理幼兒園廖宗賢│國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