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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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68號聲請人 徐麗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巫惠穎┌──────────────────────────────────────────────┐│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加欣工程有限公司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103年6月30日│57,750元│AG0000000││││嘉仁│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