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9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徐月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債務人應將租賃物遷讓返還,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此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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