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山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秀玉
一、債務人余山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伍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按年利率百分十一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余山奇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秀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