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 詹景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詹景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買賣契約、債務人簽收之出貨單、銷貨明細、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