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麗霞 上列聲請人與 曾天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核該申請書載收款人為 陳益勝 ,非本件債務人,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