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04號原告 朱永順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葉子玫
何念修 律師 柏仙妮 律師被告即承受訴訟人 林素慧
林鴻嘉 林鴻宜 林宛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素慧、林鴻嘉、林鴻宜、林宛琳為被告 林信雄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5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信雄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死亡,林素慧、林鴻嘉、林鴻宜、林宛琳為其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有被告林信雄之除戶戶籍謄本、林素慧、林鴻嘉、林鴻宜、林宛琳戶籍謄本足憑(見本院卷第189至第194頁),原告聲明由林素慧、林鴻嘉、林鴻宜、林宛琳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 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