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60號抗告人即原告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楊治宇 、 顏大和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24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因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