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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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479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育瑋選任辯護人黃筱涵律師
陳明欽 律師被告 洪啟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105年度上易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之正本記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部分,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5年11月16日105年度上易字第1479號判決正本所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部分,核與判決原本所載正確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有所不符,是該判決正本上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顯係「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之誤植,是該正本與原本不符,惟並不影響判決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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