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859號上訴人 陳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文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8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就新臺幣(下同)192萬2,965元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萬0,160元,復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