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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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貳佰捌拾伍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肆佰貳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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