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658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660號原告 陳佩晴
李佳玲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被告 王名萱 年籍不詳
蘇俊丞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蘇文玉 年籍不詳
林燕惠 年籍不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陳佩晴主張被告王名萱以電話詐騙之方式,造成其受有新臺幣(下同)2萬2985元之損害,爰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原告李佳玲主張被告蘇俊丞以電話詐騙之方式,造成其受有
8萬9220元之損害,爰請求被告蘇俊丞、蘇文玉、林燕惠連帶賠償等語。惟查,原告2人所指被告等人對其等犯罪,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76號、第240號、107年度偵字第10897號、第11059號、第16135號、第1726
2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起訴書、同署檢察官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98號、107年度偵字第15742號、108年度偵字第1746號追加起訴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緝字第1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各1份在卷可詳。是原告2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尚無任何相關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其等訴顯有未合,均應予駁回。又原告2人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另原告2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主張,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徵收裁判費,本院自無庸審酌。至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2人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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