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014號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剡友賢 債務人華展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人瑋
一、債務人剡友賢、華展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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