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雅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雅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洪雅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於民國108
年4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2年度臺抗字第313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86年度臺抗字第488號、88年度臺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嘉義地院、臺南高
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部分,再經臺南高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裁定書、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及附表編號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加計後之總和。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均得易
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是本件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109年6月12日簽名捺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參酌被告所犯各罪罪質差異、犯罪時間之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5月8日│105年7月2日│105年9月4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字第1217號│字第1344號│第1061、1248、1249、││年度案號│││1250、1251、1907號、│││││106年度偵續字第7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朴簡字第408號│105年度朴簡字第50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17││││││、7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日│105年12月12日│107年10月1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朴簡字第408號│105年度朴簡字第50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17號││││││、第718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2日│106年2月9日│107年11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9之刑,經│同左│1.編號1至9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刑4年8月確定。│││2.嘉義地檢109年度執││2.嘉義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5號││更字第35號│││3.已執畢││││││││└────────┴──────────┴──────────┴──────────┘┌────────┬──────────┬──────────┬──────────┐│編號│4│5│6│├────────┼──────────┼──────────┼──────────┤│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9月4日│105年9月8日│105年9月8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同左│同左│││第1061、1248、1249、││││年度案號│1250、1251、1907號、│││││106年度偵續字第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17│同左│同左││││、7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6日│同左│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同左│同左││││、第718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8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9之刑,經│同左│同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2.嘉義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5號。│││└────────┴──────────┴──────────┴──────────┘┌────────┬──────────┬──────────┬──────────┐│編號│7│8│9│├────────┼──────────┼──────────┼──────────┤│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9月9日│105年9月12日│105年9月29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同左│同左│││第1061、1248、1249、││││年度案號│1250、1251、1907號、│││││106年度偵續字第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同左│同左││││、第7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6日│同左│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17│同左│同左││││、718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8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9之刑,經│同左│同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2.嘉義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5號。│││└────────┴──────────┴──────────┴──────────┘┌────────┬──────────┬──────────┬──────────┐│編號││(以下空白)││├────────┼──────────┼──────────┼──────────┤│罪名│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11月2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706、3724、3725、│││││3925、7095號、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74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1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9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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