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原告 彭素雲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
張毅超 律師被告 呂山林
劉學堯 王祥 和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玉雯 律師
林凱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郭志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原告於103年8月1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寄對造):
一、原告在計算被告呂山林、劉學堯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時,為何以複丈成果圖編號249(0)、249⑴、249⑵、
249⑶之總面積為計算之基準?被告呂山林、劉學堯是否有占用複丈成果圖編號249(0)、249⑴之事實?以何種方式占用?為何訴之聲明沒有併請被告遷出返還該部分占用之土地?
二、原告應逐一詳列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計算式,並陳明何謂「各月應給付之日」?「共同連帶給付」又是何意?(見原告103年5月13日綜合辯論意旨二狀)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莊琦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