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186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檢具㈠甲○○○目前生存之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及年籍資料或戶籍謄本、㈡甲○○○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或戶籍謄本、㈢甲○○○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等,以資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已經本院宣告禁治產,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師母,聲請人願照料相對人之一切事務,因而提起本件聲請。本院為審核相對人是否確無民法第1111條之法定監護人,以及其親屬會議是否有無法組成之可能,致有由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監護人之必要,爰命聲請人補正前揭事項,如聲請人逾期未能補正,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