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7日及19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77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360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848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96年3月22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即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
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即95年5月17日公布廢止,同年7月1日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