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犯之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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