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傅國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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