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嘉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嘉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盧嘉成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罪名│工具罪│工具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9月15日│104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4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1571號│字第181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25│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42│││事實審││6號│9號│││├────┼──────────┼──────────┼──────────┤││判決日期│104年09月30日│104年11月2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25│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42│││判決││6號│9號│││├────┼──────────┼──────────┼──────────┤││判決│104年10月27日│105年0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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