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85號聲請人 洪麗雲 上列聲請人與 王月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正本票之提示日(須為年/月/日之完整日期格式記載,且不得早於該本票票載之發票日及到期日);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且發票日前之提示,應不生提示效力。
三、請更正附表本票(票號:TH382109)之發票日為民國101年
9月23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