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馬雪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300元(即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000號房屋之課稅總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