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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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字第26號再審原告 黃坤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洪士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306元(即0000000+78702=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