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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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侑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侑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侑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
7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侑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104年12月1日7│105年1月1日20│105年3月29日19││犯罪日期│時至8時間之某時│時許│時許│││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437號│毒偵字第370號│毒偵字第811號││號││││├───┬──┼────────┼────────┼────────┤││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簡字第16│105年度審簡字第││││755號│36號│1088號││├──┼────────┼────────┼────────┤│事實審│判決│105.04.29│105.07.26│105.12.30│││日期││││├───┼──┼────────┼────────┼────────┤││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簡字第16│105年度審簡字第││││755號│36號│10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5.05.30│105.08.12│106.02.18│││日期││││├───┴──┼────────┴────────┼────────┤││編號1、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備註│度聲字第222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