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李秉鴻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法院書記官曾至萱┌──────────────────────────────────────────────────────────────┐│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江怡樺國泰世華銀行宜蘭分│空白│105年11月3日│22,000元│LQ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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