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麗娟選任辯護人沈志偉律師被告王怡力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 律師
白禮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袁麗娟、王怡力因偽造文書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