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 游輝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國防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2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範圍為「全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法庭錄音」),惟經函詢開庭在場陳述之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 沈榮華黃安緒 並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是項聲請,則本件聲請即與上揭規定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