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告 蕭松夫 被告 陳萬福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上易字第3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