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抗字第13號再審聲請人 黃政嘉 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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