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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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振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依貴公司提出歷史交易明細資料,民國97年12月22日循環息入帳新台幣4,814元,則請求自民國97年12月1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黃振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