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0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呂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㈡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