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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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添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添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添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施添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1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5至編號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94、551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此有該2份裁定、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8年2月加計後之總和,即
9年7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此外,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將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此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雖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執行刑,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再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3日│104年1月23日│104年1月2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3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34號│104年度偵字第163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94號│104年度訴字第194號│104年度訴字第2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7日│104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94號│104年度訴字第194號│104年度訴字第28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7日│104年7月2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962號│104年度執更字第962號│104年度執更字第962號│││。│。│。│││②編號1至4之刑,經本院│②編號1至4之刑,經本院│②編號1至4之刑,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5月確定。│5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2日│103年8月23日│103年8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632號│104年度偵字第2451、3425│104年度偵字第2451、3425│││││、3426、4095、4424、3542│、3426、4095、4424、3542│││││、6132、7049號│、6132、70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87號│104年度訴字第494、551│104年度訴字第494、551││實│││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87號│104年度訴字第494、551│104年度訴字第494、551││判│││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0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962號│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②編號5至13之刑,經原判│②編號5至13之刑,經原判│││②編號1至4之刑,經本院│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2月確定。│││5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2日│103年11月21日│103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451、3425│104年度偵字第2451、3425│104年度偵字第2451、3425││││、3426、4095、4424、3542│、3426、4095、4424、3542│、3426、4095、4424、3542││││、6132、7049號│、6132、7049號│、6132、70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4、551│104年度訴字第494、551│104年度訴字第494、551││實││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4、551│104年度訴字第494、551│104年度訴字第494、551││判││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②編號5至13之刑,經原判│②編號5至13之刑,經原判│②編號5至13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2月確定。│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3日│104年3月18日│104年1月2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451、3425│104年度偵字第2451、3425│104年度偵字第2451、3425││││、3426、4095、4424、3542│、3426、4095、4424、3542│、3426、4095、4424、3542││││、6132、7049號│、6132、7049號│、6132、70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4、551│104年度訴字第494、551│104年度訴字第494、551││實││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4、551│104年度訴字第494、551│104年度訴字第494、551││判││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②編號5至13之刑,經原判│②編號5至13之刑,經原判│②編號5至13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2月確定。│2月確定。│└─────────┴────────────┴────────────┴────────────┘┌─────────┬────────────┬────────────┬────────────┐│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451、3425││││││、3426、4095、4424、3542││││││、6132、70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4、551││││實││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4、551││││判││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②編號5至13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