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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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姜瑩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六五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訴請分割遺產事件,因無資力,提出清寒證明一件為證,聲請訴訟救助,經調閱本件聲請人近年來財產所得資料,本件聲請人確實資力有限,符合無資力之要件,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