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8月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415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毒偵字第454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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