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聲請人 曾紫淇 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1)×10×43=3,870。
二、查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378,764元,但查聲請人名下有資產總價值419,490元,年僅45歲(00年生),且持續有工作收入,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其名下有車輛及保單等財產,請陳報前開車輛及保單價值之數額。
四、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表示聲請前二年收入總額584,335元,聲請前二年內每月必要支出39,000元云云,然核其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936,000元(計算式:39,000×24),是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是否另有其他收入來源?
五、請陳報自109年11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之薪資來源、每月薪資數額(包括:忠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成衣服飾整理加工業職業工會);另請說明新北市農事服務業職業公會於107年、108年分別給付聲請人薪資480,000元、420,000元之原因為何?109年度是否仍給付聲請人薪資?
六、請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包括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 廖紹華 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請陳報聲請人償還車貸之情形。
八、聲請人表示扶養二名子女,每名每月支出扶養費8,5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8,500元之依據為何?
九、聲請人表示扶養母親,每個月支付扶養費7,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每月給予扶養費7,000元之依據為何?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另聲請人母親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如是,每月可領得之項目及數額分別為何?
十、若聲請人尚有在繳交商業保險之保費,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單及其價值。
十一、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7,000元至8,000元(含車貸)」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