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聲請人 吳榮宗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2+1)*43*10=1,290)。
二、提出聲請前五年內「太平洋水產行」之營業活動種類、內容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太平洋水產行)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
八、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九、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並陳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即終止該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可領回之金額,請計算至文到之日)。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