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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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56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
巷73號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5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債務,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利息與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因相對人積欠聲請人2,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9月4日新院雲民勤96拍456字第1842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戴家旭┌─────────────────────────────────────────────────────────────┐│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4│新竹縣明星路│明星段│住家用、│5│6││││││││││1│││平│全部││││8│251巷73號│59地號│加強磚造│6│0││││││││││1│││方│││││3│││、2層│.│.││││││││││7│││公│││││││││5│8││││││││││.│││尺│││││││││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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