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980號債權人花語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美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瑞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年息以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許瑞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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