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58號
原告 劉芳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梅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