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42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宏彬選任辯護人陳文正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一即犯罪事實欄三失竊之物,編號四之①所載「綠玉髓二十八顆」數量部分,應更正為「綠玉髓三十八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即犯罪事實欄三失竊之物)中,編號四之①關於「綠玉髓二十八顆」數量部分,係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秋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