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陳忠民 代理人 謝宗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3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忠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2月22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2人,卷附本院110年2月22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30至131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0年6月11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佐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1日(110)南壽保單字第C0830號函(見本院卷第162至163頁),債務人所有南山人壽1份有效保單計算至110月3月2日之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46,237元,及依110年6月10日當日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成交價9.11元計算,則327股之股票價值為2,979元,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1及3之保單、股票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49,216元(46,237+2,979=49,216)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6月11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至附表所列編號2之理賠金2,500元及編號4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股利532元,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代理人將理賠金、現金股利解繳到院,由本院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內容│├──┼───────────┼─────────────────────────────┤│1│南山人壽保單│1份(保單號碼:Z000000000,預估保單解約金約46,237元)│├──┼───────────┼─────────────────────────────┤│2│南山人壽理賠金│2,500元│├──┼───────────┼─────────────────────────────┤│3│亞太電信股票327股│2,979元│├──┼───────────┼─────────────────────────────┤│4│亞太電信現金股利│5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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