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190號債權人 鍾秋美 債務人簡上竣債務人 簡上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上竣、簡上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8年2月1日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簡上竣、簡上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正確之請求聲明(經查簡上崴為一般保證人,並非共同借款人)。
五、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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