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188號債權人 許智成 債務人 顏阮彩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阮彩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請求金額計新台幣67萬元之計算明細及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債務人顏阮彩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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