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28號上訴人即原告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沼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資大鋼鐵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7,2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