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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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請人 趙榮瑋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本件再審聲請人趙榮瑋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三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六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各該判決可稽,則本件再審聲請之管轄法院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以判決內容與事證不符為由,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張惠立法官江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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