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王孝詠 訴訟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被告 黃聖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6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聖郎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658號),經原告王孝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