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聲請人 劉興鑑 兼 劉冠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