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本金貳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於民國89年6月19日與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未依約按期繳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債權人嗣於95年12月26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6年4月20日將公告登載於民眾日報,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