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裕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裕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裕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
6年5月24日,而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係於前開判決確定之前,且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認聲請應屬正當。又查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聲請為定之執行之刑,揆諸前開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自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1年6月加計其餘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1年8月即3年2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2年10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某日某時許起│106年1月8日中午│106年3月4日晚間9│││至105年9月21日止│12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371號│毒偵字第716、800│毒偵字第716、800││││號│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26│106年度訴字第429│106年度訴字第42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429│106年度訴字第429││││508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4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18號│執字第5320號│執字第5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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